发布时间:2016-05-18 15:59:37 来源: 点击:
消费者宋先生诉称,2014年5月,他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顾乡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2015年10月19日22:45分,他接到银行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支出消费11700元,22:46分在ATM机支出消费4131.17元,查询费4元、手续费41.31、跨境费12元。
宋先生称,当看到这些信息时,感觉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了,立即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要求冻结该卡,并在当年10月20日3时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共乐街派出所报案。
之后,宋先生多次找到工商银行,问题一直未给解决。2015年11月,宋先生将工商银行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工商银行返还被盗刷的15831.17元及手续费、跨境费等57.31元,同时要求工商银行支付因此事件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5500元。
宋先生认为,工商银行负有保障消费者银行卡存款安全的义务,自己一直妥善保管该卡,没有向他人透漏密码信息,也没有开网上银行、支付宝等业务,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消费者的银行卡被复制、盗刷,是由于银行设备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鉴别真伪的能力。
工商银行辩称,消费者信息泄露与银行无关,银行卡由消费者使用,消费者的银行卡不仅在工商银行可以使用,也可以在其他银行和商户的POS机上可以使用,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的密码是在工商银行泄漏的。
法院审理查明,宋先生的银行卡于2015年10月19日22时45分,在天津POS机支出消费11700元, 22时46分在日本ATM机支出消费4131.17, 同时,该卡支出查询费4元、手续费41.31、跨境费12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该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工商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机构,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且负有识别伪卡的安全管理义务。涉案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复制卡实施了盗刷消费行为,表明工商银行未能履行保护消费者存款安全的义务,在银行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消费者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从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及密码被泄露的情况下,工商银行应对此造成的伪卡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令工商银行给付消费者包括手续费、跨境费等,总计15888.48元,同时,驳回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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