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车市“3·15”调查
发布时间:2016-03-16 09:44:00 来源: 点击:
来源: 中山商报
车商私自抵押合格证“截留”购置税优惠
2015中山汽车类消费投诉占比7.2%
近日,bet365软件下载公布了2015 年消费投诉情况。从表中可以发现,交通工具类的投诉总量为186单,占到总投诉量的10% 左右,其中汽车及零部件的投诉量为134单,则占到总量的7.2% 左右。根据消委会工作人员的介绍,汽车消费从来都是投诉大户,而涉及到的矛盾则既有老情况,也有新问题,其中购置税优惠则是属于去年新政策中的新问题。而不少消费者认为,市面上的实际纠纷矛盾应该大于消委会的统计数据,因为许多汽车纠纷与主机厂有关,而实际可参照的法律条款有时又无法明确,消委会在实际工作中难免无法协调解决。这也导致了众多的所谓“暴力维权”和“游行示威”形式的维权产生。
根据中山市消委会提供的统计数据,在134单汽车消费投诉中,合同纠纷位居首位,占到63单,质量问题紧随其后,总计50单,而价格纠纷则有5单,虚假宣传3单,售后服务2单,其他还有11单。根据工作人员介绍,汽车投诉历来集中在捆绑销售、质量问题无法鉴定、定金不是订金、脱保不保、小病大医和能换不修上,近两年出现的有不履行三包政策,而中山去年则有一单轰动的合格证抵押事件。而在去年的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中,还发生车商“截留”购置税优惠的案例。这些都值得消费者警惕,也需要车商严格守法,维护全行业信誉。无论如何,中山消委会,以及他们推荐的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提供的典型案例都值得消费者参考和借鉴。而根据广州市汽车服务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从2015年到2016年,持续的投诉热点有6个,包括低价诱惑、用定金代替订金、捆绑销售、脱保不保、缩短保养周期以让消费者过度消费以及小病大医。
案例 1
车商隐瞒抵押合格证,消费者新车成“黑车”
消费者王小姐于2015年1月向中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佳乐汽车,前后共支付了3.2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银行贷款审批。王小姐提车后,该4S店为其办理了一个广西的临时车牌。接下来,该4S店分别以不同理由每个月主动为王小姐办一次临时车牌,直至2015年8月,王小姐的新车连续使用了8个临时牌,发证地包括广西、内蒙古、上海、湖北等多个省份,但新车逾期数月仍无法上牌,王小姐遂投诉至西区消委分会。当月,市消委会及西区分会陆续收到共17名消费者对该4S店的投诉,上述消费者均遭遇类似王小姐的情况,在过去长达数个月的时间内,该4S店都无法提供车辆上牌需要的资料,导致新车逾期数月仍无法上牌,面临成为“黑车”的风险。
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涉事的4S店隶属位于广州的广东某汽车集团,该集团将汽车合格证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因车商的资金链断裂被广州法院对其部分财产进行查封,事件涉及的中山车主共41位,调解期间,当中40位车主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委会点评:
当前,汽车经销商普遍存在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将汽车合格证抵押在银行的做法。但合格证作为一辆汽车的出厂证件,也是其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明,车主必须凭此证件才能在车管所为汽车上牌。因此,合格证属于汽车商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消费者支付购车款后,汽车经销商理应及时将合格证随车一并交付消费者。也就是说,车商只应销售无抵押的汽车,消费者购买的也应该是无抵押的汽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的交易中,该4S店将没有合格证的车卖给消费者并故意隐瞒,车商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2
上牌只是委托代理,购置税优惠不该“截留”
周先生于2015年10月在中山南区某汽车4S店订购了一台汽车,缴纳了购置税8900元,按照国家政策其所购买的车型可以享受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即是可以退回4500元,但汽车4S店只退回了周先生3000元。周先生与汽车4S店交涉,该汽车4S店坚称,消费者已经在车款里享受了部分购置税优惠,也提前告知消费者,所以在办理退还购置税时4S店不应按照发票上的金额来返还。消费者遂投诉至南区消委分会。经调解,该汽车4S店同意补回周先生政策返还的购置税差额1500元。
消委会点评:
消费者在购车时,如果委托4S店上牌,购车过程一般涉及以下步骤:选车型谈价格、确认车辆、缴费、上牌、提车。在以上的购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法律关系可分两个阶段来确定,第一阶段是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的商品买卖行为,若产生争议应当以《合同法》或《消法》为依据分清双方法律责任。
购车过程的第二阶段是消费者委托4S店办理上牌,若产生争议则应根据消费者与4S店签订的上牌委托合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个案中,该汽车4S店应当将政策返还的购置税差额1500元转交给委托人周先生,不能以购车优惠抵购置税为由变相“截留”。消费者购车并委托4S店上牌时,应当尽量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出现问题时,可以依照委托合同解决争议。
案例 3
质量问题无法鉴定
王小姐2015年年中购买车辆,至当年10月开始便出现不稳定的症状,行驶中车轮振摆,车身飘浮不定。转弯时右前轮摆头严重。路面不平时能明显感觉到转向轮与方向盘之间间隙过大而不受控制。曾于2015.10.13返4S店要求检查维修。发现车辆的四轮定位数据偏差远超出官方的标准值,于是对车辆的数据作了校正。
但车辆并没有因此而变得稳定。之前的症状还是反复出现。2015年10月23日再次返店要求再对车辆作更详细的检查。4S店以试车员试车未发现异常为由便草率地判断车辆无故障,在车主强烈要求下,对车辆再次作四轮定位数据检查时发现数据又和官方的数据标准值相差甚远,于是便提出要求检查底盘及悬挂部件,对方只是草草检查后以未发现异常只对底盘及悬挂系统部件作了紧固处理,但车辆的故障并没有因此而消失。
在2015年10月28日车辆首保时,车主再次将车辆的故障向该店反映时,对方便于车辆未发现异常为由拒绝了。 在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23日期间,该公司曾提供过两次同款的两部试驾车辆试驾对比,两部试驾车都没有发现像车主的车辆的症状,但4S店一口咬定没分别,无奈之下只能多次向一汽大众奥迪公司投诉,但石沉大海。
消委会点评:
4S店有厂家授权的专业维修信息,是汽车售后维修的标杆,但有少量4S店有着技术水平不达标或者狐假虎威推脱质量问题。遇到这种问题,消费者只要换一家4S店就行,因为同一品牌的车是全国联保的,车辆的每次保养也会上网记录的,全国同一品牌的4S店都可以查询到。
案例 4
不履行三包政策
消费者陈先生于2015年7月5日在某4S店购买了一台自动挡汽车。可是在提车使用2天后发现加速到75-80公里/小时之间加油门和松油门有吱吱吱响声,时速100公里以上有哨声,后来找到4S店进行检查,判断是波箱有异响。问题查清楚后4S店说给主机厂提交报告。主机厂第一次回复是波箱都有声音,属于正常,让消费者尽量避开有明显声响的速度开车。经过再次和4S店交涉后,店家同意再次反映,第二次的回复称这种情况在其他品牌部分车型上也有出现,现在还找不到解决方案。消费者不满,第三次与4S店沟通,回复依然称波箱响声不属于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接受这种说法,遂向消委会投诉,经过调解后,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波箱,可书面答复中仍坚持波箱异响不是质量问题。在更换波箱后,异响仍未有效排除,消费者再次向4S店争取权益,表明愿意自付费用做隔间处理,但遭到拒绝。
消委会点评:
从买卖的关系出发,汽车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依据根据《合同法》第61 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从消费者权益出发,根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汽车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在2013 年正式出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汽车三包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经营者免费维修。
案例中的汽车厂家并不重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更未正视问题的严重性竟然声称异响是正常情况。波箱属于汽车中长效耐用部件,消费者以正价购买的新车在短时间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波箱异响的情况,不应当是厂家所称的“正常情况”。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可见波箱异响应当属于质量问题。厂家依法应当履行其“三包”义务,为消费者排除波箱异响的问题。